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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期理论学习重点内容
2026-04-24 17:07:43


理论学习重点

2026年第3期,共31页)

 

以下是理论学习重点有关篇目(具体内容见压缩包)

一、《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二、《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习近平就服务业发展作出重要指示

四、陈刚深入防城港玉林北海钦州调研并主持召开向海经济调研座谈会强调 坚持一轴牵引两翼联动陆海统筹全域向海 扎实推动我区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韦韬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五、韦韬主持召开专题研究2026年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工作会议强调 持续提升通道运行质效 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

六、《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

七、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

八、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退出办法(试行)》

资料一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学习强国学习平台2026-03-31

 

新华社北京331日电 41日出版的第7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212月至20262月期间有关重要论述的节录。

文章强调,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只有不断以良好政绩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造福人民,才能践行好党的宗旨,也才能完成好党的历史使命。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

文章指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实现党的使命任务出发,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看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有没有偏离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没有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有没有游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没有脱离国情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境界,心无旁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文章指出,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干事业、创政绩,为的是造福人民,不是为了个人升迁得失。谋划推进工作,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好事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要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不在追求政绩上搞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那一套,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文章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把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个要求一级一级落实下去,没有正确政绩观是做不到的。要处理好稳和进、立和破、虚和实、标和本、近和远的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自觉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要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办法,发挥好指挥棒作用,推动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形成正确工作导向。要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考评针对性和科学性,防止出现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

文章指出,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将陆续换届,通过学习教育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十分重要,很有必要。要把学习教育作为今年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确保取得实效。第一,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提高思想认识。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刻认识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要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提高党性觉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第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整改突出问题。要紧扣贯彻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一体推进学查改,把问题查清、找准,精准务实抓整改。第三,认认真真、扎扎实实立好制度规矩。要从这次学习教育查改的问题中发现制度漏洞、短板、弱项,切实把制度规矩补齐立好,把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为了谁干、应当怎样干搞得清清楚楚,并且配套完善问责办法,让制度硬起来,充分发挥引导激励、规范约束作用。

 

责任编辑:张秋兰


资料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学习强国学习平台2026-03-15

 

新华社北京315日电 316日出版的第6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章强调,我国经略海洋、开发海洋历史悠久。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有序开发利用海洋。改革开放后,我国海洋经济进入加快发展期。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高效开发利用海洋,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

文章指出,大的思路上,要更加注重创新驱动,尽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海洋科技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更加注重高效协同,坚持陆海统筹、山海联动,增强协同发展合力;更加注重产业更新,推动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海洋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海洋未来产业,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更加注重人海和谐,统筹海洋资源开发和保护,建设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形成人海良性互动的新格局;更加注重合作共赢,主动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共同和平利用海洋能源资源,坚决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文章指出,具体工作上,要重点抓好6个方面。第一,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编制十五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加大产业、科技、财税、金融等方面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发展海洋经济。第二,提高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强化海洋战略科技力量,培育发展海洋科技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三,做强做优做大海洋产业。推动海上风电规范有序建设,发展现代化远洋捕捞,积极发展海洋生物医药、生物制品,打造海洋特色文化和旅游目的地,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强数字海洋建设,推动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第四,加强主要海湾整体规划。有序推进沿海港口群优化整合,支持重点港口绿色化、数智化转型。第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海洋环境风险源头防范,接续实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积极推进海域分层立体利用,探索开展海洋碳汇核算。第六,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加强全球海洋科研调查、防灾减灾、蓝色经济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国际港口联盟建设。

 

责任编辑:徐丽

 

 

 

资料三

 

习近平就服务业发展作出重要指示

学习强国学习平台2026-04-08

 

新华社北京48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服务业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服务业规模稳步扩大,质效持续提升,在支撑产业升级、满足民生需要、带动就业扩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强调,新征程上,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需求牵引、改革攻坚、科技赋能、开放合作,深入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培育更多中国服务品牌,努力开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全国服务业大会47日至8日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作总结讲话。

李强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发展服务业的重大意义、重要原则、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为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自觉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化对服务业的认识,坚持扩能和提质并举、发展和监管统筹,更好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确保既充满活力又健康有序。

李强指出,要顺应人口结构变化、消费结构升级和产业结构转型趋势,聚焦生产生活重点领域,分层分类推动服务业发展,不断培育服务业新增长点,提升服务业数智化、标准化、融合化、国际化发展水平。围绕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促进基本需求类服务更加普惠优质。围绕居民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扩大升级类服务供给。围绕居民多样化消费需求,做精做细个性化服务。围绕研发设计专业化、高端化,加快壮大科技服务。围绕生产环节价值提升,大力发展先进制造服务。围绕市场价值实现,着力提升配套专业服务水平。

李强强调,要用改革创新的思路办法推动工作,深入把握产业演进趋势,坚持既放得活管得好,积极扩大开放,进一步增强政策支持的针对性有效性,为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部门各地方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探索创新,共同谱写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新篇章。

丁薛祥在总结讲话中表示,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紧扣扩能提质扎实推进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注重创新驱动,大力发展科技服务,加强数智服务,推动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注重降本增效,做强做优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促进经济循环各环节畅通衔接。注重民生需要,促进日常生活服务更加便捷、公共服务高效适配、文旅体等服务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需求。注重增强活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扩大服务业制度型开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上海市、湖南省有关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吴政隆出席会议。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部分中央企业,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责任编辑:胡佳

 

 

 

 

 


资料

 

陈刚深入防城港玉林北海钦州调研并主持召开向海经济调研座谈会强调 坚持一轴牵引两翼

联动陆海统筹全域向海 扎实推动我区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韦韬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 罗昌亮 陈贻泽 钟小启2026-04-09

 

连日来,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刚先后深入防城港、玉林、北海、钦州四市,重点聚焦向海经济国土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在南宁主持召开向海经济调研座谈会,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特别是关于大力发展向海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解放思想、创新求变,向海图强、开放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实干为要、创新为魂,用业绩说话、让人民评价鲜明导向,发挥比较优势,从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着眼着手,大力推动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自治区主席韦韬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陈刚先后来到防城港广旅·白沙湾国际康旅度假区、防城港码头401号泊位、玉林龙潭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白平片区华友玉林基地、玉林海港码头、北海顺应储能电池材料镍钴原材料加工项目、北海廉州湾新城规划项目、钦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钦防产业协作园区钦州片区等地,实地察看港口码头建设、临港产业发展、滨海文化旅游开发等情况,认真听取广西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布局、江铁海联运体系建设规划布局、港产城融合发展布局、向海产业布局等情况汇报,并与企业负责人深入交流,详细了解企业生产、发展规划等情况,勉励企业深耕广西,努力做大做强做优,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向海思维、做好向海文章,立足广西比较优势,着力破瓶颈、补短板,真正把海洋潜力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实效。

在南宁召开的向海经济调研座谈会上,陈刚认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陈刚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展向海经济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强调坚持陆海统筹,提高经略海洋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亲临广西视察,多次对广西向海发展作出重要指示,为我区向海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广西大力发展向海经济,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的政治使命,是积极参与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服从服务于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战略选择,是将独特区位优势、资源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胜势的重要路径。当前,广西向海经济发展战略机遇前所未有,国家支持前所未有,社会认同前所未有,在十五五规划实施、平陆运河即将通航之际,在广西落实三大定位、进一步推动向海图强的关键时间节点,重新思考认识向海经济的内涵和外延,强化广西向海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和路径规划,对于全面推进广西现代化进程、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陈刚强调,布局是纲,纲举则目张。空间布局搞好了,要素才能高效配置,产业才能合理集聚,港产城才能深度融合,向海经济才能行稳致远。优化向海经济发展国土空间布局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站在海上看陆路、站在沿海看全域、站在岸边看腹地、站在全局看广西、站在未来看广西,以科学的视角把握布局规律、找准布局重点、提升布局质效。要从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着眼着手,坚持一轴牵引、两翼联动,陆海统筹、全域向海的发展路径,强化整合资源的意识、科学布局的意识、以人为本的意识、面向未来的意识,推动向海图强迈出坚实步伐。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以国土空间布局规划为引领,更加突出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更加突出北部湾地区一体化布局,推进以港口为中心的梯度布局,促进港产城协调联动,优化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谋划好平陆运河经济带叶脉式规划布局,把握好海洋经济与向海经济同向发力的着力点,强化工作统筹,完善领导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向海经济这篇大文章做好。

韦韬在座谈会上强调,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厘清向海经济内涵和外延,统筹好向海经济发展和海洋强区、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建设,不断汇聚向海经济发展资源要素。要与时俱进完善优化向海经济规划,抓好产业和基础设施等国土空间布局,加强港城联动、北钦防玉一体化规划,形成有章法、成体系、真管用的规划体系。要加强陆海联动、协同发展,创新探索飞地政策,推动内陆城市与沿海城市结对发展,实现资源互补、产业联动、开放共生,形成全域向海发展态势。要进一步完善向海经济发展领导机制,构建高位统筹、协同联动、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推动向海经济发展。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聚焦关键领域,补足短板弱项,全力推动我区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座谈会后,陈刚、韦韬来到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调度中心,详细了解北部湾港口规划建设、生产运营等情况,勉励企业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科学规划、一体推进北部湾港口建设运营。

自治区领导蔡允革、许永锞、苗庆旺、眭国华、曹志强、周异决及钟得志等参加。会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园区办、生态环境厅,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市分别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资料

 

韦韬主持召开专题研究2026年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工作会议强调 持续提升通道运行质效

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

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 龚文颖 钟小启 2026-03-26 20:55

 

326日,自治区主席韦韬主持召开专题研究2026年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工作会议,部署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高标准推动平陆运河经济带建设等重点工作。

会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北部湾港集团等分别作工作汇报。韦韬认真听取发言,充分肯定十四五时期我区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取得的积极成效。他指出,广西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陆海交汇门户和跨境陆路运输干线的关键节点,也是通道建设的最早发起者、重要推动者和积极参与者。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关键之年,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解放思想、创新求变,向海图强、开放发展,树牢实干为要、创新为魂,用业绩说话、让人民评价鲜明导向,在新时代新阶段新机遇中谋划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各项工作,持续提升通道运行质效,全力打通广西开放发展的任督二脉,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

韦韬强调,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要争分夺秒攻坚,全力以赴抓好西部陆海新通道骨干工程——平陆运河的建成通航和后半篇文章,倒排工期抓好工程建设,聚焦供需两端开展运力保障和货源组织,打造内畅外联、商业繁荣、产业兴旺的运河经济带,依法依规制定收费政策,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大力提升运河经济带的社会知晓度、覆盖面。要统筹谋划推进,通盘考虑推进港口、码头、航道、铁路等布局建设,积极推进中越跨境铁路、深水航道和大能力码头项目、内河工程和集疏运体系等建设,全面提升港口枢纽等基础设施能级。要强化经营理念,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要从增量提质转变,用好国家支持政策机遇,强化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对接海南自贸港建设,切实提升通道运行质效。要加快布局通道经济,大力发展新兴制造业,聚焦制造业十大现代化支柱产业,统筹通道、人工智能+”智慧物流、经贸与产业协同发展,为未来发展赢得主动。要拧紧责任链条,强化协同联动,各责任单位既要当好敢闯敢试的主攻手,也要加强横向沟通和纵向协调,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深化省际合作,全力确保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蔡允革参加会议。


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

中国社会报 2026-03-17 09:15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针对行业协会商会合并与退出难问题,增加对行业协会商会合并、终止情形的规定。

二是针对注销时债务处理缺乏制度规定问题,增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

三是针对申请注销登记缺乏履行主体问题,明确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提出,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新华社北京317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机关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对存在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业务交叉重叠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合并;对存在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终止。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债务处理等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社会团体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三、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合并或者终止方案,经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注销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予以撤销登记修改为吊销登记证书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

第一款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

七、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修改为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

八、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10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63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有关机关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对存在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业务交叉重叠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合并;对存在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终止。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债务处理等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社会团体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合并或者终止方案,经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注销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10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资料

 

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社会工作报 2026-03-18 01:51 

 

近日,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全国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办法》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名誉职务名称、设置原则、数量、任职条件、授予对象等。要求行业协会商会非必要不设立名誉职务,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制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制度,且数量设置应当精简、科学、合理。强调设立名誉职务应履行严格的民主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被授予人员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同时,设立、增补或取消名誉职务均需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办法》强调,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名誉职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应当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遵守行业协会商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关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履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职责,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得享受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出现不具备任职条件、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变相把持行业协会商会、干扰行业协会商会正常工作等情形的名誉职务人员,应及时撤销其名誉职务并向社会公告。对于违反《办法》设立名誉职务的,有关部门应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程序撤销,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编辑:安青柳


资料

 

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

商会负责人退出办法(试行)》

中国社会工作报 2026-03-18 02:04 

 

近日,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退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退出工作,加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

《办法》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退出工作。《办法》明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及时退出的具体情形、退出方式、退出程序等,同时规定负责人退出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按程序作变更,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的按程序免职。《办法》还对领导干部兼职、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办法》要求,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本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安青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