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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3 星期三下午2: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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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医师协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会员发展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建设,规范会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广西医师协会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会员和专科会员两类。

    第三条 组织发展会员者为广西医师协会、广西医师协会各二级机构。

    第四条 广西医师协会各二级机构只负责相应专科会员的发展。

    第五条 广西医师协会与协会各二级机构共同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西医师协会负责建立统一的会员管理数据库和会员信息网络平台,制订统一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数据格式及登记表格,并为每一位会员提供网络远程登记、修改、查询接口。

    第七条 广西医师协会制定统一的会员证书,直接向广西医师协会申请核准的会员由广西医师协会直接寄送证书;广西医师协会各二级机构申请发展的会员证书由广西医师协会统一印制,广西医师协会各二级机构分发。

     

    第二章 会员入会条件

    第八条 凡承认《章程》,积极支持广西医师协会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广西医师协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会员

    1.原则上加入广西医师协会单位会员的单位内注册人员;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3.已经通过住院医师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医务人员;

    4.卫生行政管理人员;

    5.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

    6.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可跨会申请为广西医师协会会员;

    7.已经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质的乡村医生,经当地已入会医师推荐可申请为广西医师协会会员;

    8.单位会员中凡符合会员条件者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二)专科会员

    1.会员入会条件由广西医师协会各二级机构制定并执行;

    2.协会各二级机构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学组)委员;

    3.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合格后可以成为专科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一)全区各级医疗机构自愿成为广西医师协会单位会员;

    (二)凡愿意参加广西医师协会活动,支持广西医师协会工作,与医疗卫生保健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医务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教育机构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可申请成为广西医师协会单位会员;

    三、名誉会员 对我区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协会工作的港澳台地区和外籍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三)优先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

    (四)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学术年会和专题会议;

    (五)优惠参加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专题讲座;

    (六)优惠征订协会主办或出版的报刊书籍和学术资料;

    (七)享有协会举办的评奖活动以及专科分会举办优秀论文和优秀会员的评选;

    (八)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援助、行业关爱、生活救助和执业帮助;

    (九)免费登陆广西医师协会网优先获得有关信息、资料;

    (十)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二、专科会员的权利

    (一)除享有以上会员的权利以外,还享有由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有关优惠条件;

    (二)有权参选所属各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和学组成员;

    三、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派代表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二)取得协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协会给予技术咨询;

    (四)可向协会请求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五)优先与协会合作开展活动;

    (六)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维权、指导;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协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协会指派的工作和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一、会员

    (一)各医疗、公共卫生、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机构可按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广西医师协会后,由单位会员负责对本单位个人会员的审批;

    (二)广西医师协会会员需由本人申请,网上填写统一的《广西医师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经上述程序审批后报广西医师协会备案,特殊情况下可由广西医师协会直接审批。所有会员信息通过信息平台统一上报广西医师协会,统一编码成为正式会员,由广西医师协会统一发放会员证;

    二、专科会员

    (一)各二级机构根据《广西医师协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制定本专科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报广西医师协会审批;

    (二)专科会员须填写统一的《广西医师协会专科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同意,交各二级机构审核后报广西医师协会审批,并由协会统一编码、发证和管理。每位专科会员只能由一个为主的二级机构发展并获得一个唯一的入会编码;

    (三)专科会员可以同时加入三个专科医师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向广西医师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填写统一的《广西医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协会批准后统一录入数据库和统一授予证书。

    二、与医疗健康卫生保健相关的科研、医疗、生产、经营等单位可直接向广西医师协会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申请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科研实力、医疗规模或具备良好的生产经营状况。

    第十三条 对我区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支持协会工作的港澳台地区和外籍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广西医师协会名誉会员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广西医师协会负责制定统一的会员申报审批的管理体系, 以利于广西医师协会和各二级机构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五章 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十五条 广西医师协会搭建会员信息网络平台对会员会籍采取统一数据库、电子化管理。负责会员审批的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登陆平台进行本地会员发展情况自动报告,并于每年2月28日以前向广西医师协会报送上年度发展会员及会员动态变化情况统计表。统计电子表格由广西医师协会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广西医师协会负责制定统一的会员编码规则体系,使每一位会员拥有独立的终身不变的唯一认证编码,便于会员的登记、管理、统计等。

    第十七条 不同类别会员登陆广西医师协会会员信息网络平台填写相应的入会表格。

    第十八条 建立区域会员电子档案和专科会员电子档案,由负责会员审批的广西医师协会和各二级机构更新并按期提交协会会员信息网络平台。

    第十九条 会员调离原所在(市)时,应由新所在区域负责会员审批的单位登陆平台更新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一年以上),如自愿保留会籍,需向原会员审批单位声明并按期缴纳会费,二年以上不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如需入会,重新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会员应在每年上报会员数时将自动退会和亡故会员会籍自然注销的数目统计在内。

    第二十二条 会员证书由广西医师协会设计制作并于会员网络信息平台统一编码,通过广西医师协会和各二级机构及单位会员签发。会员证遗失后应向发证单位说明原因,并按原证号码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章 会员的基层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会员审批的单位应设有专职联络员或秘书,负责与广西医师协会联系。

    第二十四条 联络员或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定期登陆平台更新本地会员网络信息。

    二、负责会员参加协会活动的组织联系工作。

    三、传达协会信息。

    四、掌握会员变化动态。

    五、负责发展会员的联系工作。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七、督促或收缴会费。

     

    第七章 会费的缴纳、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的缴纳

    一、各会员审批单位会员会费收缴数额须与广西医师协会会员信息平台数据相符。

    二、个人会员会费或单位会员会费由广西医师协会直接收取,广西医师协会根据信息平台上报的会员名单复核后编码印制会员证书。

    三、专科会员会费由广西医师协会直接收取。

    第二十六条 单位会员会费的缴纳

    单位会员直接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名誉会员会费的缴纳:免收会费。

    第二十八条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广西医师协会和各二级机构共同管理,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各类会员的会费应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二、广西医师协会和各二级机构会费开支要建立严格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保证会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三、收取会费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四、在每年的理事会上汇报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登记机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审计部门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工作会议及有关业务会议等;

    二、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执业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经费;

    三、开展公益活动、会员培训、创办杂志刊物、开办协会会员信息化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创建医师执业信息平台等;

    四、开展会员的调研活动、会员的学术交流、培训教育和医学科普教育、宣传及检查督导工作

    五、开展会员表彰、奖励活动;

    六、发展、培养和推荐高端人才;

    七、 经协会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会费标准。

    会费按广西医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批通过的标准收取。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50 元/年;专科会员会费标准100 元/年;协会高级专家会员(协会各二级机构常委及以上职务者等), 委托各二级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 200 元/年的标准收取会费。

    二、单位会员:原则上按照会员单位在本协会承担的责任按级差分档缴纳。每年度副会长单位缴纳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缴纳10000元,理事单位缴纳5000元;没有以上任职的综合、专科、部队、武警、民营医疗机构等会员单位缴纳3000元;企业会员单位会费可协商确定。鼓励和欢迎单位、个人在上述标准之外向本会捐款。
                        

    第八章 退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申请至发证单位,并由发证单位登陆平台注销会员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会员证书自动注销。

    本管理办法经2017年5月27日广西医师协会第一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