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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协会管理中的保障、监督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财务室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协会开展各项工作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协会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

(六)对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协会财务工作,财务室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协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八)逐步推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 协会财务室由取得财务资质的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四条 协会各部门和办理财会事务,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协会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协会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协会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协会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用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在收付现金前,必须详细审查是否有相关审批权限人审核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等;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有关人员反映。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按相关审批权限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协会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室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并定期向协会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每季度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协会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主管、协会负责人监交。

 

协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十五条 收入是协会正常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一)经营性收入:服务费、咨询服务、技术交流、技术推广、参展费、资料费、会议费、培训费、证书费、入刊费、广告费等。

(二)承接各项政府项目,由政府拨入的项目经费。

(三)会费收入:主要是收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会费。

(四)二级机构上缴的管理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支出是协会正常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一)日常支出:

一是人员经费支出:工资、津贴、社会保险、补贴各项福利等费用开支。

二是公用经费的支出:日常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办公租房费、办公用水电费、维修费、设备购置等。

(二)业务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会议支出:召开各类学术及工作会议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会费支出。

(五)为完成各项政府项目,符合政府项目委托合同所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

(六)按税法规定,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

(七)其他合法支出。

 

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协会各部门和职工因工作需要领取支票、借用现金、报销费用等,由协会负责人审批。

 

支票管理

第十八条 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协会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严禁利用协会银行账户搞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 支票的使用起点为1000元,同城业务,单位之间的款项结算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以支票结算;异地对公业务,可通过银行汇款。各项费用支出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履行先借款,后报销的手续,不得先斩后奏。

第二十条 出纳员在银行购买空白支票,要登记备查,由出纳员妥善保管。支票与印鉴要由专人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监管。

第二十一条 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由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支票号、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支出款项,没有确定数额的应写明限额,并在小写处封顶。支票有效期为10日,原则上当天领当天用,财务人员不得开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 支票付款后15日内,凭正式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并按相关审批权限人审批后,到出纳员处办理报销手续。如系购买实物,应有实物验收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室报销。如果实际支出额超过借用限额的,须在发票上写明原因。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有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签字。相关审批权限人因外出不能签字时,可授权临时负责人审批或电话通知财务室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不得随意扩大现金使用范围,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人民币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会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需说明原因,经财务室审核,协会负责人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协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协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各业务部门收取的咨询服务费、参展费、资料费、培训费、证书费、会员费等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协会财务室统一管理,严禁“收不入帐”和“坐支”现金行为的发生。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批准。

第三十条 协会各业务部门、二级机构必须根据财务规定使用现金,不准将公款作为储蓄款私人存储,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一条 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写明确用途、数额并按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会计审核后方可办理,且只能用于规定用途的零星开支,不得滥用、挪用。如事情急,相关审批权限人因外出不能签字时,可授权临时负责人审批或电话通知财务室办理,事后补签。

第三十三条 现金借款必须在任务完成后15日内到财务室结算还清,月末或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否则下次不予借支款,各项目累计借款5万元,结旧借新。单次借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应提前3日告知财务室。单次借支现金2万以上的(含2万元),要写明借支现金的原因、用途。

第三十四条 借用现金必须是本协会的正式人员,外单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准借用现金。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协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六条 协会各部门报销时,需填制“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原始发票、“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经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凡支付个人劳务费,须附领款人签字名单。外单位人员领劳务费须填写外单位人员费用支出表,注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本人签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报销手续要符合规定,对不符合审批权、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以及非正式发票、收据、印章不全、字迹模糊、手续不全以及白条者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聘用人员工资由财务室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协会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核,出纳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主管签字证明,财务主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相关审批权限人复核后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室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原始凭证。

第四十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不得以借据、白条、实物或其它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提取、运送现金要两人以上同行。保管现金要有安全措施,不准用铁皮柜、木柜存放现金,防止被盗丢失。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第四十二条 购置时,首先填写“固定资产及办公设备申请购置单”(一式三份)报协会。协会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申请购置单协会办公室自留一份、财务室一份,申请购置部门一份。财务室据此办理支款手续。

第四十三条 财务室要有专人负责,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对每一种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使用部门,购置时间、原价等逐一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财务室一份,办公室一份,申请购置部门一份。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报废等要提前申请,及时报协会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与财务室积极合作,每年十一月份由财务室、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报协会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室进行帐务处理。

 

发票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加强广西医师协会发票的统一管理,结合我协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凡广西医师协会使用的发票必须经过税务局、财政局、民政部核准,由协会财务室统一从税务局、财政局、民政部购领,由协会财务室统一开具和使用,同时接受税务局、财政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八条 发票是财务收支活动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财政审查的重要依据。协会各部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支出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室有权拒收。

第四十九条 协会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室作好发票管理工作。对于二级机构需要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费收据》的,经协会同意,在财务室发票专管人员处登记领取,再次领取时需交回原已领取的会费收据。

第五十条 协会使用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费票据(以下简称:会费收据):限于收取全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专科会员会费。

(二)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机打发票):限于收取咨询服务、技术交流、资料费、会议费、会务费、参展费、培训费、证书费。

第五十一条 发票、收据的开具和使用

(一)开具会费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各栏目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二)开具会费收据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并在填写错误的会费收据所有联上注明“作废”。填写错误的会费收据要按原顺序贴好,不得撕毁或丢失。

(三)收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时,应在发票、收据右角上分别注明“现金”、“汇款”或支票号码。

(四)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收据的使用范围。

第五十二条 发票、收据的管理与检查

(一)财务室部门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使用发票、收据登记簿”。

(二)业务部门、二级机构领用会费收据时,必须在“使用发票、收据登记簿”上签字。在启用整本会费收据前要逐联检查,发现有缺联、缺号、重号、错装、漏章错章的,应将整本会费收据交财务室处理。

(三)已开具会费收据的存根联和“使用发票、收据登记簿”,由财务室负责保管,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报协会负责人批准查验后销毁。

(四)发票、收据使用人对发票、收据必需妥善保管,离开工作岗位时,将发票、收据锁好,以免丢失。会费收据用完后应及时交还财务室。

(五)由于保管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缺页、丢失等,视其后果轻重,对有关人员及该部门领导予以50至500元罚款。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凡是本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五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长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五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室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协会负责人批准。

 

会议管理

第五十七条 协会各部门在开展的活动、会议及其它项目之前须做出收入、支出、结余的预算报告,报协会财务室备案。

第五十八条 项目、活动、结束后15日内报账、结算,不得拖延。项目、活动、会议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五十九条 会议预算及会议通知(收费标准)须提前在协会财务室备案。原则上会议所有应收款项统一汇入协会银行账户,由协会财务室统一管理。遇特殊情况(如:预付酒店押金、场地租金等)须经协会财务室同意。严禁利用会议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六十条 凡会议涉及财务收支的一切经济合同,须在财务室备案。协会财务室协助监督、协调相关款项。

第六十一条 工作人员会前进住及会议撤离以4~5天为准,较长的会议可根据会期计算,劳务费标准可分为:

(一)主办人员:300元/人•工作日

(二)主要工作人员:200~300元/人•工作日

(三)其他人员:100~200元/人•工作日。与会工作人员劳务费可根据会议效益情况确定。

 

  

第六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协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协会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的。 

(六)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

 

  

第六十四条 办法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办法2017年5月27日广西医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