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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促进协会二级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通知精神,结合《广西医师协会章程》的要求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二级机构的性质

二级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广西医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专业学科的建设,进行执业行为自律性管理,开展相关工作的机构。

第二条 二级机构的任务

根据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工作和活动计划,组织实施本专业住院医师、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学术交流、技术推广以及加强执业行为自律,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标准、技术准入条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医师诉求,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二级机构的设立及名称

三级以上临床学科可设立二级分支机构。单学科的分支机构规范名称为“广西医师协会XX医师分会”;多学科组成的分支机构规范名称为“广西医师协会XX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及对外交往时要规范使用全称。

第四条 二级机构办事原则

要坚持民主办会,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要经过二级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研究后,报本会备案。

第五条 二级机构成立的条件

(一)具备已形成覆盖全区从事相应专业的医师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医德高尚、有一定行业号召力、影响力的业务骨干。

(二)具备编辑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的能力,组织开展协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重视支持二级机构工作。

(四)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拟成立的二级机构在名额分配、学术职务安排上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有真才实学的人才加入。

第六条 二级机构成立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二级机构应由2-3家具有三级甲等医院资质的、为广西医师协会单位会员的、至少3-5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岁的专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二级机构的可行性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有关论著、科研成果;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并填写成立二级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报本会。

(二)本会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二级机构的成立和由秘书长提名的主任委员候选人的征求意见函,要经至少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投票表决方有效;本会会同原发起人组建二级机构筹备委员会,协商提出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委员候选人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筹备委员会对推荐的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

新建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的产生方式:

本会负责征求申请成立二级机构的学科发起人和有关单位的建议,综合委员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专业和地域分布等考核情况,商议提出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任职候选人名单。主任委员由本会秘书长提名,并征得本会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同意后聘任常务委员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

(四)本会应从受理新建二级机构申请之日半年内,将申请的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二级机构的发起人。

(五)新建二级机构获准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由本会与二级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筹备委员会,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半年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二级机构成立资格。经本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将重新调整主任委员候选人人选。

第七条 二级机构的组成、条件和任期

(一)二级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本专业会员人数和学科情况确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候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8名。为便于工作,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首次当选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新建二级机构发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委员人数可根据本专业学科会员的数量确定,原则上为150-175名,对跨学科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委员数量。

(二)委员的条件为在本专业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协会工作,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医务工作者一道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广西医师协会会员;常务委员除以上条件外,应是区直、市级医疗机构的专业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医疗技术精湛,在国内、区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区、市级医疗机构中的专业学科带头人、科室主任或不脱离临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

(三)二级机构每届任期4年,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1届,不超过2届。第一届届满、需继续连任的主任委员,必须满足每年完成组织实施本专业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自治区级继教项目或国家级继教项目(至少一项国家级继教项目等二级机构工作任务的绩效,经该二级机构常务委员会集体研究,报协会批准;副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卸任的主任委员隔届后如符合条件仍可竞选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连续任期不超过5届;委员连续任期不超过3届。

(四)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原则上一人最多在协会3个二级机构医师分会同时任职

(五)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的,由候任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持工作,并报协会备案。

(六)二级机构设秘书1-2名,由协会和当选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协商提名。

(七)根据情况可设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若干名。

(八)出自一个法人单位的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2名。

第八条 二级机构的换届改选

(一)二级机构届满应及时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工作在协会领导下组织实施。未经批准逾期不换届的二级机构,由协会组建该二级机构换届筹备委员会,启动换届改选工作

(二)严格按照组织推荐程序,二级机构的换届通知需提前2个月下发。先由现任常务委员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换届改选方案,报协会审批;协会组织召开换届改选筹备会议,按规定对届满、年龄超过、不热心协会工作等不符合委员条件的委员进行调整,并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方案或建议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委员候选人条件,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委员,报本会审核;再经常务委员会审核委员候选人资格,凡中途增补或替换委员候选人,必须有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或所在工作单位公函

(三)委员名额应根据本学科发展情况,各市、各会员单位会员数量合理分配,适当照顾基层会员单位。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该委员会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人数的2/3以上,选举方有效。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新增委员候选人不能提名为新一届常务委员候选人,应当在本届委员中产生;新增常务委员候选人不能提名为新一届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必须在本届常务委员中产生。

(五)每届委员会委员更新比例应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进入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争取达到不少于1/3。新增选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连任委员不超过60岁。

(六)换届后的二级机构委员会成员,由本会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 在任期内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在不超名额的情况下须对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进行增补的,应召开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批准,在全委会上表决通过后,协会行文公布。

第十条 二级机构开展工作业绩考评程序 

本会将采用工作质量考核指标每年对二级机构进行业务考评先由二级机构根据统一的评分标准自评打分,再由评委会综合评分,评选出达标合格的二级机构

第十  合格二级机构评选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按时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二级机构按时换届,内部管理规范,委员团结、学风正派、艰苦创业,重视学科建设,对本专业的会员具有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积极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没有违纪和不良事件发生;

(四)二级机构应积极组织实施本专业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积极申报并举办国家级、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班、积极承办中国医师协会及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二级机构队伍学术氛围浓厚和谐进步、乐于奉献;

(五)积极组织本学科专业人员开展学术活动,每年全区性学术活动不少于一次,每年二级机构全体委员会议不少于一次,常务委员会议不少于两次

(六)加强执业行为自律,维护医师合法权益,积极承担并完成党和政府委托的技术性评审、评估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在本学科领域里有所突破,有自治区级以上成果奖;

(八)为本会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九)自觉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向本会汇报二级机构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十 名誉职务及考评

(一)本会将根据工作开展和考核情况每年对考合格的二级机构予以公布。

(二)对本会二级机构发展作出贡献的会员及相关人员应给予表彰。

(三)凡本届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常委会推荐,下届常委会审议通过,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由协会颁发聘书。二级机构委员卸任后,由协会颁发荣誉委员称号。

第十 惩处办法

(一)二级机构连续两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学术活动计划和不实施本专业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及组织开展全区性学术交流活动等;不按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二次常务委员会议;经本会核实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二级机构主任委员。

(二)二级机构违反《广西医师协会章程》及本会有关规定,由本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对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三)二级机构委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未请假缺席或连续三次请假缺席二级机构委员会议或常委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资格;任期三年内不参加一次二级机构学术活动或无学术论文在学术会议上发表,不能连任下届主委、副主委、常委及委员职务由二级机构核实并提交本会下文公布。

(四)二级机构换届选举时,委员候选人无故缺席会议或无委托人代表参会者,本会将取消其委员候选人资格。

(五)二级机构不能独立对外承办各类学术会议。凡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以二级机构和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承办或协办中国医师协会和兄弟省医师协会的学术会议,为便于本会对学术会议的规范管理,需报本会未报本会批准备案,由本会核实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 财务管理

按照国家及本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二级机构财务收支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列入所属二级机构项下,需开支应由经办人写明事由,主任委员签字,协会审核后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西医师协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24818日经广西医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十一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